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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章程

                                                                                          長春科技學院章程

                                                                                          (修訂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建立現代大學制度,促進學校健康發展,實現學校奮斗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長春科技學院,簡稱為長科;英文名稱為Changchun Sci-Tech University,縮寫為CSTU。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吉林省長春市雙陽區東華大街1699號。

                                                                                              第四條  學校由吉林東華教育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獨立投資舉辦。學校為民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學校屬于社會公益事業非盈利性教育機構,是社會主義高等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  學校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堅持規模、結構、質量、效益協調發展,堅持“質量立校、人才興校、特色強校、依法治校”。學校的奮斗目標是建成有特色、高水平、應用型(教學型)大學。

                                                                                              第六條  學校校訓是“崇德至善、篤學強能”。

                                                                                           

                                                                                          第二章  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七條  學校要充分發揮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四大功能。

                                                                                              第八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的,具有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勇于探索的創新精神和善于解決問題的實踐能力的高素質應用型、技術技能型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九條 學校以教學為中心,視人才培養的質量為生命線。

                                                                                              (一)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二)實現向應用型大學轉變;

                                                                                              (三)創新產教融合、協同創新的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

                                                                                              (四)要求教授講授本科課程和基礎課程;

                                                                                              (五)把教學工作質量作為教師職務聘任的重要標準;

                                                                                              (六)切實加強校風教風學風建設;

                                                                                              (七)編寫、引進和使用先進教材;

                                                                                              (八)改革教學方法,應用現代教育技術和網絡技術提升教學質量;

                                                                                              (九)保證教學經費投入;

                                                                                              (十)強化實踐育人,切實加強實踐和實訓教學,加強實驗室、實訓中心、工程實踐中心建設;

                                                                                              (十一)注重學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就業創業能力和終身學習能力的培養;

                                                                                              (十二)加強教學質量自我評估;

                                                                                              (十三)建立健全監測和保證體系。

                                                                                              第十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自主制定學生培養方案、教學計劃,自主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第十一條  建設體現社會主義特點、時代特征和學校特色的大學文化。突出大學文化高品位,弘揚社會主義主旋律。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國家、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

                                                                                              第十三條  學校學科專業設置為工學為主、農學為特色、以管理學、經濟學、文學、藝術學、醫學、理學等多學科支撐的交叉滲透、協調發展的學科專業結構。學校根據國家、社會需要和辦學實際,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十四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歷教育以本科生為主。適當開展研究生學歷教育、??粕鷮W歷教育和非學歷繼續教育。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

                                                                                              第十五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學校依法實行學位制度,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第十六條  學校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推動學術進步、科技創新、成果轉化。

                                                                                              第十七條  學校發揮學科、科研及人才優勢,主動服務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

                                                                                              第十八條  學校依法自主與境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開展合作和交流活動,開展國際學生教育和國際教育合作,加強國際科技文化交流。

                                                                                          第三章 組織與機構

                                                                                              第十九條  學校由黨政職能機構、教學科研機構及其他機構組成。成員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學生、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

                                                                                              第二十條  學校實行“董事會領導、校長負責、黨委核心、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監事會監督”的領導體制。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學校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五至七人組成。每屆董事會任期四年。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學經驗。

                                                                                              學校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學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董事會依據董事會章程,舉行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每年至少二次,所議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做出決定。

                                                                                              第二十二條 學校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重大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置;

                                                                                              (六)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七)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校長1人,任期四年;設副校長若干人,協助校長工作。校長由董事會依照符合高等教育法規定的和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任職的條件向社會聘任,報審批機關核準。

                                                                                              校長全面負責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規章制度;

                                                                                              (三)提出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五)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六)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學校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校長辦公會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討論、處理和決定校長職權中的主要事項。

                                                                                              第二十四條  學校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長春科技學院委員會、常委會以及黨組織管理機構。中國共產黨長春科技學院委員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學校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證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教育部黨組《關于加強民辦高校黨的建設工作的若干意見》,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堅持

                                                                                          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致力于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

                                                                                              (二)引導和監督學校遵守法律法規,參與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學校決策機構和校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教、規范管理。

                                                                                              (三)支持學校改革發展,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政府職能部門反映學校的合理要求,幫助解決影響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突出問題。

                                                                                              (四)全面加強學校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和制度建設,做好黨員教育管理工作。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中國共產黨長春科技學院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它的常務委員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黨委實行集體領導,民主決策。

                                                                                              第二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長春科技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負責組織協調學校的反腐倡廉建設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員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權利。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

                                                                                              第二十七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愿參加的群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工會下設職工訴求中心,為教職工提供申訴和救濟渠道。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立教授委員會。教授委員會依據《學校教授委員會章程》進行工作。教授委員會是學校咨詢機構,對學校事業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等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教授委員會成員由各學科教授十七至二十五人組成。教授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教授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

                                                                                              第二十九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權力機構,依法統籌、行使對學校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權,依其章程履行在老師職務評聘、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等學術事務中的工作職責。學校學術委員會由十七至二十五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委員經各分院學術委員會推薦、校長提名,由校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學校學術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學校學術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

                                                                                              第三十條  學術委員會下設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教學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向學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其指導監督,依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校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是負責學校教師職務評審的專門機構,根據評審條件和評審規則,開展教師職務的評審工作。

                                                                                              教學委員會是負責學校教育教學事務的專門機構,對學校教學工作有關問題進行審議、評議、指導、監督和咨詢。

                                                                                              第三十一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負責學校學位事務的專門機構,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負責學位管理、評定、學位授予等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十七至二十五人組成,任期一般為四年。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員會成員由相關學科專家、學校相關領導、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一般由校長擔任。學校根據實際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開展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一般在每年六月、十二月召開全體會議。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委員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為有效。重大的會議決定以不記名或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二條  學校共青團在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等作用。

                                                                                              第三十三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各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及社會團體成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三十四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設置黨政職能機構、保障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

                                                                                              第三十五條  校圖書館、檔案室、網絡中心、教育技術中心等公共服務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中心工作和其他各項工作。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三十六條  學校對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教師職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

                                                                                              第三十七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師,實行教師職務聘任制度;

                                                                                              (二)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

                                                                                              第三十八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任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學校教職員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進行教育教學工作,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公平獲得勞動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假;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六)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七)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八)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就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十)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或者聘任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條  學校教職員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范,為人師表;

                                                                                              (二)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立德樹人,執行學校的人才培養方案、教學計劃和工作計劃,履行聘約,恪盡職守,勤勉工作,完成教學科研工作任務;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五)關心、愛護、尊重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

                                                                                              (六)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七)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科研水平;

                                                                                              (八)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或者聘任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一條  學校對履行義務中業績突出的教職員工給予獎勵。

                                                                                              學校對不履行義務的教職員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有關規定給予停發職務津貼、警告、記過、記大過、解聘、除名等處分。

                                                                                              教職員工受記過、記大過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處分期滿后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四十二條  學校為教職員工執行國家關于普通高等學校的工資標準,并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障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  學校尊重教師的創造性勞動,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進行學術創新、職業發展、個人成長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五章 學 生

                                                                                              第四十四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條  學生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公平接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二)公平獲得在境內外深造學習、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學科技能競賽的機會;

                                                                                              (三)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學生社團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四)公平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五)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按規定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系個人切身利益和重大事項,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司法機關提出異議和申訴、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六條  學生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范;

                                                                                              (二)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保護學校利益;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七) 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七條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熱愛祖國、珍愛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自信拼博、感恩誠信、關愛自然、熱心公益的品德。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第四十九條  學校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五十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一條  學校為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其學位。

                                                                                              第五十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一般每一年至兩年舉行一次,選舉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領導機構,審查和決定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工作,修改學生會、研究生會章程。

                                                                                              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學生組織,在中國共產黨長春科技學院委員會的領導下、在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長春科技學院委員會的指導下,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十三條  學生社團經學校批準成立,在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活動。學生社團聯合會統籌、協調學生社團及其活動,依其章程行使權利。

                                                                                          第六章  學校與社會

                                                                                              第五十四條  學校加強與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社會團體的交流與合作,推動協同創新、合作育人。支持行業、企業全過程參與學校專業建設、人才培養、課程設置和績效評價。

                                                                                              第五十五條  學校積極開展社會服務和公益活動。

                                                                                              第五十六條  學校依法實行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七條  學校依法設置教育基金會,爭取社會捐贈,籌措資金,資助學生成長,支持學術研究,促進學校事業建設發展。

                                                                                              第五十八條  學校依法設置校友會,以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發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辦學資源。校友系在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師生員工和享有學校榮譽證書及榮譽稱號的人士。

                                                                                          第七章  舉辦者的權力與義務

                                                                                              第五十九條  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第六十條  舉辦者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學校章程,推選學校的首屆董事會。

                                                                                              第六十一條  舉辦者參加學校董事會,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與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活動。 

                                                                                          第八章  資產、經費和后勤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所稱學校的資產是指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對外投資、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六十三條  2013年,學校擁有資產總額11.3億元。辦學出資額3.28億元,其中以固定資產方式出資0.67億元,以貨幣資金方式出資2.61億元。

                                                                                              第六十四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

                                                                                              (一)舉辦者出資;

                                                                                              (二)依法向學生收取的費用;

                                                                                              (三)融資;

                                                                                              (四)政府資助;

                                                                                              (五)其他收入。

                                                                                              第六十五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六十六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高等教育機構,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六十七條  學校對出資人投入形成的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積累及其他合法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八條  學校不斷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九條  學校實行嚴格的獨立財務核算與會計、審計和監督制度。財務部門要定期向學校匯報財務計劃與執行情況,按時編報各項財務報表。

                                                                                              第七十條  學校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委托會計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九章 變更與終止

                                                                                              第七十一條  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七十二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資不抵債,無法辦學的。

                                                                                              第七十三條  學校名稱、層次、類型、地址、法定代表人、開辦資金、宗旨和業務范圍等發生變化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報批,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十四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學校終止時,學校應當請求審批機關協助學校安排學生繼續就學。

                                                                                              第七十五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由學校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

                                                                                              第七十六條  對學校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處理。

                                                                                              第七十七條  學校終止后,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并注銷登記。

                                                                                          第十章  ?;? 校旗  校歌  校慶日

                                                                                              第七十八條  學校?;瞻ɑ罩竞突照?。

                                                                                              學?;罩居蓛蓚€不同的同心圓組成,外圓背底是白色,外圓上半部分是校名長春科技學院,下半部分是學校英文名: Changchun  Sci—Tech  University,縮寫為CSTU。內圓的背底是紅色,下邊是三個齒輪,齒輪中有1986,代表學校建校時間;內圓上方兩邊是對稱的麥穗,中間是光環。三個齒輪代表現代工業,麥穗代表現代農業,象征我校學科建設以工學為主體,農學為特色,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布局,科技光環代表現代科學技術,紅色代表學校事業紅紅火火。

                                                                                              學?;照聻殓澘绦C拈L方形證章。

                                                                                              第七十九條 學校的校旗由旗色、旗標、旗字組成。校旗旗色為白、紫色結合,旗標為學?;罩?,旗字為自選體校名。

                                                                                              學校校旗集校色、?;?、校名于一體,集中展示學校形象,喻示學校嚴謹、開放、包容、向上的辦學理念和開拓精神。

                                                                                              第八十條  學校校歌是《發展之歌》,趙中岳作詞作曲。

                                                                                              第八十一條  學校確定每年的5月19日為校慶日。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  按《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序起草學校章程草案。學校章程草案,由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提交校長辦公會議審議,由學校董事會討論審定,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報吉林省教育廳核準。經核準的章程文本為正式文本,上報教育部備案,向本校和社會公開發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學校章程的修訂案,依法按程序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經學校法定代表人簽字,上級機關核準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學校董事會。

                                                                                           

                                                                                           

                                                                                          版權所有 ? 長春科技學院 | 吉ICP備05002026號 | 手機版 | 全景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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